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定之免告知事由,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需有明確告知事當事人下列事項
-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 蒐集之目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免告知事由:
-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 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